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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属于应聘时如实说明义务的范围吗?
时间:2019-07-17 11:01:48   来源:
 
  秦荣洁,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律师,钦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成都律师协会公益法律专业委员会劳动争议服务分队队员,四川省妇联“天府小妹微普法栏目“公益讲师,曾在检察机关从事检察工作多年。
  本期内容
  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的秦荣洁律师,今天我们从一个案例开始,来聊一聊关于劳动者如实说明义务范围的问题。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06年11月5日进入某技术开发公司,当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只口头约定,王某担任行政部门副主管职务,试用期两个月,月工资8000元,转正后月工资10000元。后双方因解除劳动关系发生劳动争议,王某于2007年1月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5000元,恢复劳动关系。2007年3月31日,该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王某2006年12月5日至2007年1月12日二倍工资差额12298.85元,驳回王某的其他申请请求。该公司不同意裁决,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公司称王某在应聘时明知自己已怀孕,但未将该情况告知公司,属于欺诈行为,双方劳动关系应为无效,同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王某于2006年12月27日在某妇产医院的检查结果,结果显示王某怀孕8周2天,公司证明王某入职时明知自己已怀孕,认为王某应聘时未将真实情况告知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双方属于无效劳动关系。王某认可检查结果的真实性,但表示其在应聘时并不知道已经怀孕的情况,且公司也没有告知怀孕的妇女不得应聘。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主张王某应聘时隐瞒了自己已经怀孕的情况,构成欺诈,但据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王某对此不予认可,并称按照诊断结果推算,自己10月底怀孕,11月5日应聘时并不知道已经怀孕;且公司在招聘时亦未表明该岗位不适合怀孕妇女,怀孕妇女不得应聘该岗位。故法院对该公司主张王某欺诈导致劳动关系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这个案例主要涉及劳动者如实说明义务的范围的问题。
  劳动者如实说明义务的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决定是否订立劳动合同的考量标准应当是员工是否符合单位设定的录用条件。具体而言,考察员工对信息的不真实披露或者故意隐瞒是否构成欺诈,应当仅限定于与录用条件相关的信息。录用条件一般应为用人单位确定的、某劳动者是否符合待聘职位要求的条件,如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结合相关规定,录用条件应当合法,并且不得构成就业歧视。总体看来,除劳动者的个人基本身份信息及录用条件相关的信息外,劳动者的其他个人情况并不必然属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披露范围,如果用人单位主张其他情况亦对其招聘决定有重大影响,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招聘的工作岗位涉及《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向其如实说明是否怀孕,应聘者则应对其是否怀孕向用人单位进行如实说明,这些情形是:
  01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02
  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03
  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04
  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05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06
  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07
  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08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本案中,且不论王某在应聘时是否知晓自己已经怀孕,仅看在招聘单位未明确告知怀孕妇女不得应聘该工作岗位的情况下,劳动者的怀孕情况是否属于必须披露的范围这一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那么,用人单位对岗位职责的描述不存在与一般怀孕妇女的工作能力相悖的情况下,怀孕妇女当然可以就该岗位进行应聘。
  特别是今年2月,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对招聘环节中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表现进一步作出了细化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加强监察执法,依法惩处侵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权益行为。同时,大力开展宣传引导,逐步消除性别偏见,引导全社会尊重爱护妇女,引导用人单位知法守法依法招用妇女从事各类工作,引导妇女合法理性保障自身权益。健全司法救济机制,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相关起诉,设置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司法部门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司法救济和法律援助。
  因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将女性是否怀孕作为其应聘时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的义务范围。
  大家如果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遇到了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可以向律师等专业人士求助。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依法、依规解决劳动合同纠纷。
  感谢大家收听本期的天府小妹微普法节目,请继续关注下期节目。
 
编辑:ncf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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