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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幸福而有尊严地老去吗 | 天府小妹微普法栏目第四十九期
时间:2019-10-08 11:41:45   来源:
 
罗稀中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司法局唐家司法所所长。
四川省妇联“天府小妹微普法”栏目公益讲师。
2017年其参与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被评选为第二届四川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优秀案例。
2018年被国家司法部评选为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
本期内容
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罗稀中,是一名法律援助律师。大家应该都听过《当你老了》这首歌吧,每当我听到它时,我的脑海里总会闪现出那些坐在路边眼神呆滞,失落孤寂的老人画面,心里顿感酸楚!我们每个人都会有老的那一天,其实关注今天的老人,就是在关注明天的自己。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老年人赡养方面的案件也时常发生,如何让这类特殊群体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呢?
基本案情
下面我向大家分享一个案例。2017年6月的一天,一位步履蹒跚的太婆在一位中年男子的搀扶下来到法律援助中心。这位太婆姓杨,我们称她为杨某,从她满头的白发和爬满额头的皱纹,我们可以读到岁月的沧桑。她与我们很多母亲一样,是如此的普通平凡,但往往平凡孕育着伟大!在那个物质极度匮乏的年代,她含辛茹苦将五子抚养长大。可不幸的是当这些子女都成家立业后,丈夫于1992年离世。2013年,85岁高龄的杨某已丧失劳动能力,每月只有养老保险金75元及高龄补助25元,此外再无其他生活来源,经济十分困难需要子女赡养。2013年至2017年2月,五子均能按约定轮流赡养母亲,但到2017年3月,三子却拒绝将母亲接到自家生活。之后,除次子外,杨某其余四个儿子以各种理由均不愿意将母亲接回自己家中生活及支付生活费,杨某无奈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好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受理后,快速办理,后经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胜诉,法院判决:一、原告杨某跟随被告次子生活;二、其余四被告自2017年7月起,每月30日之前按月向原告杨某支付生活费344元;三、原告杨某因病、因伤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履行赡养义务的认识误区
目前,老年人合法权益被家庭成员侵害的案例屡见不鲜,本案系原告子女间关系出现裂痕所致。该类案件,法律关系虽简单,但它产生的原因往往是错综复杂的。
在现实生活中对赡养义务的履行主要还存在以下认识误区:
一是有的成年子女认为父母曾对自己不好或未对其尽抚养义务,而拒绝赡养。
根据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即使父母曾经对自己不好或未尽到抚养义务,也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二是以分家析产不公或以协议约定免除赡养义务为由拒绝赡养。
有的成年子女认为父母偏心,以分家析产所获较少或未获财产或以协议约定由某一个子女赡养父母为由而不尽赡养义务。分家析产与赡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且赡养是法定义务,故以上理由均不具有对抗赡养义务的效力。
三是有的成年子女因不支持离异丧偶父母再婚,而拒绝赡养。
离异丧偶父母再婚,成年子女到底可不可以拒绝赡养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四是有的女儿以出嫁或以不继承父母遗产为由拒绝赡养。
特别是在我国广大农村,受“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观念的影响,有的女儿认为,自己出嫁后,就是婆家的人或认为将来娘家的遗产都由娘家的儿子来继承,赡养父母自然也应是儿子的事。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因此赡养义务是一项不可对抗的法定义务,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只要具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无条件地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它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支付赡养费算履行完义务了吗
那么是否是向老年人支付了赡养费,赡养人就算履行完义务了呢?
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被认为首次将“常回家看看”的立法精神写入了条文。该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八条规定:“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由此可见,赡养义务的履行不仅是让老人吃饱穿暖,更重要的是需给予他们精神上的慰藉。但精神赡养义务,毕竟又不同于其它法定义务。它的履行不是某种固定的模式,而是要针对老人的个体需要 ,真正走进他们的内心世界,让他们真切地感受到亲情的温暖与幸福。试想如果子女们完全是在法律的强制下履行该义务,虽然也按法院判决的次数看望老人了,但内心是极不情愿的,这样不仅达不到精神赡养的目的,对老人还是一种冷暴力和精神折磨,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精神赡养”还需要传统美德的有力支撑。
老人赡养问题的维权途径
现实生活中遇到涉及赡养方面的问题,我们如何找到更快捷的解决途径呢?
1.可首先申请辖区的村委会或居委会进行调解。
2.当调解不成时,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选择向辖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由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律师代为提起诉讼。
四个幸福“密码”
其实维权仅是手段,如何科学有效地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我想才是今天与大家分享的真正意义所在,对此建议大家掌握以下四个重要的幸福“密码”
1、感恩教育及早抓。
要想让自己孩子成年后高质量地履行赡养义务,最关键的是从小在他们的价值观未定型前,就要对他们进行感恩教育。成功的教育从来不是靠枯燥单一的说教方式,而是在良好的文化氛围中“熏”出来的。对孩子来说最好的熏陶就是父母的言传身教,自己除了要教育孩子懂得感恩,最重要的是自己就要是一个感恩的人,懂得孝敬父母,善待他人,在生活中自己就是孩子最好的榜样。只有在这种良好家风熏陶下成长起来的孩子才知感恩与回报!
2、掌控好自己的财权。
当子女们结婚成家后,新的家庭成员的加入,使家庭人员结构发生变化的同时也增加了些不可控因素,如子女可能发生婚变、死亡等变故。所以建议老年人手里一定要控制好保障自己晚年生活的财产,特别是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老年人,最好不要把养老保障全寄托在子女身上。现实生活中,有些老人为了子女把自己一辈子辛苦挣来的所有财产都给了他们。在经济上失去了可以制衡的财权,到老了,一贫如洗,有的甚至还过着看子女脸色度日的艰难生活。
3、对未来继受人进行有效制衡。
大到一个国家,一个企业,小到一个家庭,其良好秩序的维系,不仅需要优良文化的传承,更需要的是一套行之有效的制衡机制做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因此当我们在订立遗嘱时是可以附条件的。但所附条件必须合法且具有履行的可能性。这样只有履行了遗嘱中附条件义务的人,将来才有权依法获得你的财产,否则将丧失该权利,这本身也是一种很好的制衡方式。
4、尝试去做一些观念上的改变。
其实幸福就是一种内心的美好感受,每个人,每个时代对幸福的理解都有所不同,它没有一个很固定的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老年人的观念也要与时俱进,对幸福要有新的理解,假如仍停留在以前的认知层面,那样会很难感知到幸福。因此一方面是自己也要“内心充实”,“精神独立”,有自己的爱好和生活圈子并乐意尝试新的养老模式,这样就可以不在精神上完全依赖子女;二是保持持久的学习力,不但能让大脑不衰退得太快,还可以和年轻人保持长远的沟通对话能力;三是永远保持对这个世界的好奇心及对生活的热忱和憧憬,心态更年轻,心情更愉悦,家人更愿亲近你!
 
编辑:ncf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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